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史強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鄭宇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伯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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