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訴訟代理人 尚崇廉
被 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