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及至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王詠寰
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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