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成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山勝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葉墩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民事第十五庭~B1審判長法官劉靜嫻~B2法官李錦美~B3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書記官李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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