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永頌
辜郁雯尤伯祥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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