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不服監獄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41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代表人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於109年1月22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確定在案,是原告仍應依法補繳本件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