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馬軍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厚維
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厚維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懲罰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刑法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