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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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27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宛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760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簡 字第 4270 號裁定(106.04.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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