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馬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宜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8行關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應更正為「105年8月7日」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陳宜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
民國103年1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此次於105年8月7日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