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40號
原   告  林家亨林育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勝
銘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800元(附帶請求利息部
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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