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竣傑
聲 請 人 廖雪如
相 對 人 御品窗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鍌
上列與相對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即本院101年
度中勞簡字第3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各一紙
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