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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