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收受贓物、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I~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贓│有四││台│4│臺│││同│同││││期月││中│9│中│中6│││││││徒││地│偵2│地│8│4│││7││物│刑││檢│6│院│簡1││上│上││││││署│2│││││││├──┼──┼────┼──┼─────┼─┼───┼────┼─┼───┼────┤│竊│有十││台│4│臺│││同│同││││期月││中│9│中│上5│││││││徒│11│地│偵0│高│8││││││盜│刑││檢│1│分│易8││上│上││││││署││院│1│││││└──┴──┴────┴──┴─────┴─┴───┴────┴─┴───┴────┘
執緝1402號已執行完畢,目前執行執526號特於年月2日期滿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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