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D~IVX10L10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搶│期││台│6│台│2││台│2││││徒│43│中│偵3│中│訴3│5│中│訴3│6│││刑││地│4│地│0││地│0│││奪│八││檢│5│院│1││院│1││││月││││││││││├──┼──┼────┼──┼───┼─┼───┼────┼─┼───┼────┤││有│││6│台│││台││││竊│期││台│5│中│上0││中│上0││││徒│3│中│偵9│高│7│6│高│7│6│││刑││地│3│分│易0││分│易0│││盜│一││檢│2│院│1││院│1││││年││││││││││├──┼──┼────┼──┼───┼─┼───┼────┼─┼───┼────┤│毒│有│││││││││││品│期││台│毒0│台│1││台│1│││危│徒│7│中│8│中│易9│6│中│易9│7││害│刑││地│偵4│地│4││地│4│││條│五││檢│2│院│1││院│1│││例│月││││││││││└──┴──┴────┴──┴───┴─┴───┴────┴─┴───┴────┘(該受刑人現在臺中監獄戒治中)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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