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麻│期│間│臺│9│臺│7││臺│7││││徒│至│中│偵8│中│簡5││中│簡5│2│││刑│2│地│9│地│3││地│3│││藥│六││檢│4│院│││院│││││月││署││││││││├──┼──┼────┼──┼─────┼─┼───┼────┼─┼───┼────┤││有│││7││││││││電│期│7間│臺│8│臺│上││臺│上││││徒│至│中│偵0│中│訴│6│中│訴│7││信│刑│間│地│1│高│││高│││││八││檢│2│分│││分││││法│月││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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