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09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理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政隆 即北誠會計師事務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參仟玖
佰元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計算式如附表),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3,900元×新臺幣(下同)33.737(105年1月15日即起訴日
,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1,5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