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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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蔡仲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1月9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仲炫畜養危險動物(獒犬),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處罰鍰新
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仲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105年12月31日。
(2)地點:台北市北投區紗帽山登山步道上山約600公尺處。
(3)行為:畜養獒犬之危險動物,疏於管理,恣讓其出入有人
所在之道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證人 陳秉睿 、 張維原 、 蕭玉媚 於警詢時之證言。
(2)有相片影本及證人蕭玉媚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