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蔡仲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1月9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仲炫畜養危險動物(獒犬),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處罰鍰新
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蔡仲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5年12月31日。
(2)地點:台北市北投區紗帽山登山步道上山約600公尺處。
(3)行為:畜養獒犬之危險動物,疏於管理,恣讓其出入有人
所在之道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證人 陳秉睿張維原蕭玉媚 於警詢時之證言。
(2)有相片影本及證人蕭玉媚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