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橋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胡衛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
1月11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5752979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胡衛榮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胡衛榮於民國105年12月4日4時
30分,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於移送機關所屬四
海派出所員警 洪銜鑛 執行職務時,以「我不知道他是警察還
是流氓」等不當言語辱罵洪銜鑛,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
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第1款規定,係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
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為其要件,
而其保護之法益乃為公務員職務之正當執行。查移送機關認
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業據
提出職務報告、在場人 李耕名 之調查筆錄及現場錄影光碟為
證,而被移送人雖辯稱:因為警方突然出現在伊面前,伊只
是問警方你是流氓或警察云云。然經本院勘驗卷附之現場錄
影光碟結果顯示,被移送人於口出「我不知道他是警察還是
流氓」等言語之前,已與員警洪銜鑛彼此對話多時,警方並
非突然出現,被移送人此部分所辯自無可採,復衡其於公開
場合陳述上開言語,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顯
有暗示警方為流氓之意,已足以貶抑洪銜鑛作為公務人員執
行職務時應受有之基本尊重,堪認已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要件,而確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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