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更(八)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八)字第二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