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更(六)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六)字第四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常錚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及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