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巨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平福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仲懋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鈞宏 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一項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鄭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