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8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第2行「蔡正彬」應更正為「甲○○」。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民事97年度家護字第1484號通常保護令,竟仍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而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犯行,致告訴人精神上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所為應受非難,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於警詢中坦承,而在檢察官偵查中則掩飾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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