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巨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複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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