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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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 劉晟綱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 律師被告 潘玉引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5,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