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告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