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63號原告 李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慶林 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