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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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金龍 、 紀蔡雪 、 侯良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