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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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67號聲請人 歐登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歐昭良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歐昭良之住所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此為聲請人所自陳,並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按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