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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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樹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告訴人 蔡坤儒 來電稱願與被告進行調解,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5年4月
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民事賠償部分),及於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刑事部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