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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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修全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修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修全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復於105年11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645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64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