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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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竹生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竹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竹生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應執行無期徒刑,於民國91年1月25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5年11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
7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案在卷可稽,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諭知受刑人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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