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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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王惠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惠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惠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355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