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二、本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聲請假處分事件承審法官潘翠雪迴護乙○○而不開庭,亂審又缺失,辦案不公平,聽取乙○○片面之詞、胡說八道,憑自己意思亂判,將 許育銘 之監護權交給乙○○,剝奪許育銘之人權,是聲請法官潘翠雪迴避等語。經查聲請人與乙○○間之假處分事件,該案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全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審結,嗣聲請人聲請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駁回抗告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年度全字第三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案卷查閱屬實,是該案業已審結確定,該案既經原承辦法官已審理終結即不發生聲請人所執原承辦法官有何迴避之事由,聲請人茍有對該確定之民事裁定有所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之,附此敘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許麗華~B法官陳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