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發現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三四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鑑字第185676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核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