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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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大型鋼筆手槍壹支、制式霰彈獵槍子彈貳拾伍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段○○○巷○號三樓,查獲改造大型鋼筆手槍一支、制式霰彈獵槍子彈二十五顆,不悉為何人所有,經將上開槍彈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前開槍、彈均具有殺傷力,可供擊發使用,因認上述槍彈及彈匣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