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肆公克)、沾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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