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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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經上訴後為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經上訴後又為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