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志修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志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志修因被告即受刑人劉粧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