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游瑞華 律師複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己○○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