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劉靜如
林依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依玉應將臺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地號及同地段2993建號即門牌號碼
為臺北市○○區○○路○○○○○號14樓之不動產於民國100年3
月2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劉
靜如、林依玉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
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