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36號聲請人甲○○ 張元成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5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