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6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6年6月1日起至96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9月3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約定書(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土│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台北縣│惠國││894│建│357.15│1/10│乙○○││地│新店市││││││││├─┼────┼──┴──┴┬───┼───┴─────┼──────┼───────┤│建│││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2375│台北縣新店市││第1層:│陽台:│全部│乙○○││││中正路102巷│同上│96│15.51││││物││6弄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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