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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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而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就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為求債務人家庭經濟生活之維持、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及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停止本院民國98年度司執字第38799號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聲請狀內表明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為自用住宅,而債務人之戶籍確設於系爭不動產,堪認系爭不動產確為債務人之自用住宅。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停止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債務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又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權益,爰併依職權為禁止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公告後(非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T40X0L2;┌─────────────────────────────────────────────────┐│98年度司執字第38799號債務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縣│三芝鄉│新小基│埔頭坑│50│建│6589│5萬分之175││││││隆││││││││├───┼────┴───┴───┴──────┴─┴─────┴──────┴────────┤││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物門牌│料及房││主要建築材││(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料及用途│範圍││├─┼──┼───────┼───┼───────────┼─────┼────┼─────────┤│1│3160│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地下1層:118.28││194分之1│││││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合計:118.28│││││││ 小段 50地號│7層樓││││││││--------------│房││││││││臺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16之3號│││││││││地下1層│││││││├──┼───────┴───┴───────────┴─────┴────┴─────────┤││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442建號│├─┼──┼───────┬───┬───────────┬─────┬────┬─────────┤│2│3280│臺北縣三芝鄉新│鋼筋混│第7樓層:82.68│陽台13.15│全部│││││小基隆段埔頭坑│凝土造│合計:82.68│││││││小段50地號│7層樓││││││││--------------│房││││││││臺北縣三芝鄉忠│││││││││孝街138號7樓│││││││├──┼───────┴───┴───────────┴─────┴────┴─────────┤││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437、3441、3442建號│└─┴──┴────────────────────────────────────────────┘~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