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內容核算結果,暫予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柒佰元貳角,折合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