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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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凌氤中
送達右聲請人因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台幣肆萬貳仟零參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九八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依法公示催告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期限屆滿。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搜索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得知甲○○僅遺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一筆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街○○號之建物一棟,且該些不動產刻正由鈞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九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中,因之本案雖尚未公示催告期滿,惟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三千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為四萬二千零三十元,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價值四百二十萬三千元,有不動產時值鑑定書影本二件附卷可稽。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九八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甲○○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四萬二千零三十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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