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 黃秋柑 即台南縣私立長春生活養護之家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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