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明山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