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八二號
異議人甲○○男四十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桃監裁五字第車裁五二-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駕駛五F-七四七八號汽車,行經國二道西向要往台北方向,在看到一○.四K處告示牌後即已減速慢行,依循外線(右)車道出匝道處,伺機轉換車道,但當時右線車道車輛擁擠,無法在起點驟然變換車道,只有沿標示線順勢往前待機轉換車道,故決(絕)非違規告發單所謂「驟然任意變換車道插入行駛」;再則(者)既是車輛擁擠,又何來保持安全間距之認定?況且轉換車道一○K亦是轉換車道之標示範圍(一○.○一K起至九.○九K止):故請裁決該違規告發單無效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而觀諸卷附之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桃監裁五字第車裁五二-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示,該裁決書之處分對象為「多巧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而非本件之異議人甲○○,是異議人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揆諸前開法文規定,其異議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