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丁○○住桃
丙○○○住同右二人共同 梁裕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被告甲○○住桃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林曉芳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