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宣告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前更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曾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前即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0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六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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